律师应当在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行为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行为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看起来规范司法行为就是规范司法机关、司法权利,但实际上规范司法行为不仅与律师息息相关,更是对律师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律师应当在规范司法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律师一直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除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直接参与司法外,广大律师在参政议政、推进科学立法、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本身就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律师的职责也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司法行为最直接的感受者、参与者,在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过程中,更应当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要做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设者,为推进司法规范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律师应当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当前,在律师行业存在着一些“关系型”的律师和一些不良的风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随着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的司法管理机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也将会越来越规范和完善,司法行为将运行的阳光之下。这样也就要求律师必须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才能为依法治国和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作出贡献,否则势必会被时代遗弃、淘汰。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全面推进,必定将会给律师带来新的机遇,但新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律师既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的过程中,律师应当以自己的“规矩”,成就好律师事业的“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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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4-12-16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