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6岁孩子“打酱油”?拟改为8岁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表示,修改更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
来源:3月14日《潇湘晨报》
记者:王欢
报道原文:
秦希燕,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首届全国十佳律师。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湘潭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几岁的孩子可以独自“打酱油”?到了多大年龄其买卖行为才会获得法律承认?
现行的民法通则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是10周岁。民法总则草案此前拟将其修改为6周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拟修改为8周岁。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对此分析,如此修改更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本报北京讯民法总则草案在这两天的审议中拟作出126处修改,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8周岁等。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3月13日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分析。
秦希燕分析认为,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年龄为10周岁,但随着受教育年龄的提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智力和情商都比之前有所提高,有更强的自主意识,因而有必要适当降低下限年龄,“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广大的农村儿童、尤其是偏远地区农村的儿童而言,智力及情商和过去的变化并不那么显著,因而将下限年龄由6周岁改为8周岁。”
秦希燕说,这样修改的好处有如下几点:第一,更加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更贴合民法总则“权利性”特征;第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无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有利于保障社会交易的稳定性,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第三,更符合现实条件,有利于制度落地。
秦希燕举例说,现在好多小孩都有零花钱,而且有些数额还挺大,对于零花钱的使用,比如用来购买高价的电子产品,如果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6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订立的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至6周岁,那么他订立的该买卖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且当订立的合同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时,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将年龄下限调至8周岁,6周岁的儿童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该买卖合同无效。
记者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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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望获得法人地位
2016年11月,在成都参加《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座谈会上,秦希燕就《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的修改进行了专题发言,并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监护制度、特别法人等问题,提出了二十多条修改建议,其中在“特别法人”一节,秦希燕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明确为法人的修改建议,被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条全部采纳。
秦希燕说:“原来村委会这个机构没有法律地位,没有法律人格,在市场经济中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村委会以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对外发包、租赁投资时,由于不是财产所有人,法律上未规定其有处分权,因而不能以其发包、租赁和用于出资的财产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其后果对相对人极不公平。赋予村委会法人地位,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加强村委会的管理。”
记者王欢
草案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民法总则草案有关“见义勇为”的条款拟作修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秦希燕说,本次大会审议稿新修改时,将“重大过失”进行可操作性解释,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
新修改的条文,采用了更严谨的表述,能为保护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支撑,把因见义勇为造成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救助方,符合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宗旨,同时也督促见义勇为者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记者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