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采访秦希燕代表-有民法支持,检察机关将更有作为
来源:3月27日《检察日报》
记者:贾阳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总则》对如何处理检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案件的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要推进并创新电子检务工程,处理好检务公开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推进检察机关技术信息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技术信息人员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掌握信息安全风险防御手段并熟练操作攻防等网络信息技术。”秦希燕建议,检察机关要与公安等职能部门构建衔接机制,完善案件信息通报等办案协作制度,及时监督并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加大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要提高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公正性、权威性,依法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建立健全民事收集转化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等。 报道原文: 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要求,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及时学习民法总则,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打牢基础。 检察机关如何落实民法总则,代表专家认为—— 有民法支持,检察机关将更有作为 记者/贾阳 贾春梅代表: 民法总则确定的环境保护原则,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会更加有针对性,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 周喜玲代表: 检察机关应筑起保护未成年人高墙,把未检工作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为宽泛的范畴中,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 秦希燕代表: 民法总则对如何处理检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案件的监督力度。 3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明确要求,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及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总则》),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打牢基础。 《总则》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会产生哪些影响?检察机关应怎样落实《总则》新要求和最高检的部署?记者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 ■“绿色保护的原则要在检察工作中体现” 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愿景。《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恢复原状”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这是民法总则通过之后人们热议的内容之一。 “民法总则中环保原则的规定成为检察机关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为以后此项职能的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告诉记者,民法总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尤其是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会更加有针对性,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在保护被污染者、惩罚污染企业的同时,又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贾春梅进一步指出,此原则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共同努力。 “在立法层面,一方面《总则》所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不仅强化了环境保护在民法中的体现,而且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一脉相承,完善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法;另一方面,我们更期待下一步更多相关解释、法规、细则的出台,以实现司法实践与民法总则的高度契合。”贾春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有赖于全民法律素质和环保意识的普遍提升、环保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有赖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铺开和向纵深发力。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院长田凯教授建议,对于检察工作而言,不仅要在民事行政检察中体现绿色保护的原则,同时也要在刑事检察和职务犯罪侦查中加以体现:更加重视在职务犯罪侦查和刑事检察中体现绿色原则,对于破坏自然和污染环境案件,不管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查民事检察抗诉案件的时候要体现对环境和自然的保护,对于涉及环境和资源的民事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注重保护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能授权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在保护环境方面,集中办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从而办出声威,办出成效。 “《总则》第179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作为公益诉讼提起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达成了一致,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有了明确的实体法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胡思博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应该根据《总则》所确定的民事责任种类进一步扩大和明确。 ■“落实《总则》,筑起保护未成年人高墙” 明确胎儿利益,遭性侵成年后仍可追诉,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调整为8周岁,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总则》非常关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亮点很多。 “《总则》给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检察长周喜玲表示,检察机关应按照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要求,筑起保护未成年人高墙,把未检工作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为宽泛的范畴中,不仅强调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办理,更要强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面的司法保护,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 胡思博介绍,《总则》对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方式、职责义务和消灭事由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实现了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三位一体、有序深入、逐步补充的综合性监护体系。其中,对于监护权的撤销问题,《总则》第36条作出了详细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虽不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直接主体,但其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监护权行使的正当性等相关问题,并应及时向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进行书面告知或书面建议。”胡思博说。 ■“对保护个人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全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总则》更是充分回应了这一社会发展要求,为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民法基础。”贾春梅表示。 《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贾春梅说,这对于检察机关工作而言影响是深远的,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检察机关监督此类案件将更加有法可依,办案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在刑事检察方面,刑法本来就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也会加大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力度,并且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结合,积极参与构建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在立法方面,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提供了依据。随着立法的完善,在民法及刑法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可以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总则》对如何处理检务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案件的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要推进并创新电子检务工程,处理好检务公开工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推进检察机关技术信息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技术信息人员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掌握信息安全风险防御手段并熟练操作攻防等网络信息技术。”秦希燕建议,检察机关要与公安等职能部门构建衔接机制,完善案件信息通报等办案协作制度,及时监督并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加大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要提高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公正性、权威性,依法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建立健全民事收集转化机制,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等。 民法总则亮点条文摘要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绿色保护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 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监护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制图/龚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