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秦联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系列之二

刚刚通过的旅游法,是否能有效遏制旅游业发展中的景区门票过高、“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等乱象?

秦联律师: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着实伤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积极性。在一些地方,门票在旅游花销中占21%,甚至超过了住宿、交通等的花费。针对景区门票过高的问题,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三、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这些条款为景区门票价格的管理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增加了控制景区门票上涨的程序,从而使景区门票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遏制。

“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旅行社的短期行为、旅游者图便宜、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都是“零负团费”存在的重要原因。针对“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的问题,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既解决了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明确了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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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3-06-05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