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秦联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系列之四

请你介绍旅游法中对旅游合同的规定?

秦联律师:许多人旅游时都曾经和旅行社签订过旅游合同,密密麻麻好几页内容并没有多少人会认真阅读,并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关系复杂性、合同主体双方不完全对等、合同目的非物质性、合同履行人身关联性等特点,我国旅游合同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缺失法律规范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使得旅游者维权困难。旅游法用一章19条内容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尤其在旅游法58条中明确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的最低人(四)交通、住宿、餐等旅游服安排和准;(五)游娱乐目的具体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用及其交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定的其他事并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面形式订立合同,且在立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至第八载内容。除此之外,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前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还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所以说这次旅游法中的一重要特点是在旅游服务合同这一章中定了旅游经营者的全程告知义务,而且不旅行社,景、旅游助人都有告知义务。同时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规定,较好地按照旅游市场的规律,明确了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双方以平等、合同自治解决市场的问题。这应该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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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3-06-05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