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有您的快递~”……相信有不少上班族收到过这样的短信:“快递放保安室”,“请到门卫处取快递”……快递员很忙,收件人不在家时只能把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单位门卫室、楼道管井间等地方。可是却经常出现快递丢了的情况,若是一些小额价值物品,可能我们就觉得算了,但如果是价值高的物品,还真是心塞!那么,如果快递包裹丢了,谁是责任人?收件人该找谁要求赔偿损失?接下来,秦联律师就为大家讲一讲邮政快递方面的法律知识吧!
1.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在接到快递单后,便承担着将快递物品安全送达收件人手中的义务,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随便放置快递物品而丢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快递包裹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按照惯例收取了快递包裹,这时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便形成事实保管合同关系,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无偿管理,只要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无须承担包裹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交给小区物业签收,由此出现快递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快递人员打电话告知收件人将包裹放置在物业或单位门卫处,而收件人明确对快递员、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业与单位门卫却接收了,要是快递丢了,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单位追偿损失。 根据《邮政法》第37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