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提供虚假资料,小心被判刑!

由于银行贷款门槛高,贷款难一直是遏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了从银行贷到资金,有的民营企业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经济效益提交不真实的贷款资料以满足贷款条件。

这些民营企业家通常还认为,贷款不是为了挥霍,而是为了企业发展,提供了担保,具备偿还能力,贷款资料上做一点“手脚”不会有太大问题。殊不知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面临牢狱之灾。


1、了解骗取贷款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情形被认定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1)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以后,造成骗用的贷款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2)采用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

(3)多次欺骗银行、金融机构;

(4)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银行、金融机构。


但对于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但数额不大的,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或者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可以认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骗取贷款罪中“欺骗手段”的具体情形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属于采取“欺骗手段”而追究刑事责任:


(1)虚构投资项目

银行贷款通常要求借款方说明贷款用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有些借款明知报送真实的贷款用途就无法获得贷款,就编造贷款用途欺骗银行,例如编造虚假技术改造、原材料采购、基建项目等贷款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银行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与使用贷款相关的经济合同,比如原材料采购合同、技术改造合同等等。如果项目根本不存在,就必须签订“假合同”,如果项目存在但可能达不到贷款要求而虚构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欺骗手段”。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银行还须审查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如果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真实,影响银行审核判断,则可认定为属于“欺骗手段”。


(4)虚构担保单位或虚设抵押物、质押物

大额贷款通常需要提供担保,包括提供保证人、质押物、抵押物等。贷款银行需要要审查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可行性。如果保证人系虚构,抵押物、质押物的产权证明虚假,或隐瞒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瑕疵等,这将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和质权,可被认定为属于“欺骗手段”。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是关键。


对打着创业、创新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安全。但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对于借款人虽然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物,但只要提交的贷款资料不完全真实就立案追责。这有违背骗取贷款罪立法本意、扩大打击范围之嫌,毕竟银行没有损失发生,也没有贷款无法收回之虞,不应一概使用刑罚手段,而应引导、教育企业在日后的贷款中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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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10-31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