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中必须注意的六大要点

想要最大化的维护企业利益,合同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时必须注意一下六大要点,如此才能最大可能的避免争议。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今天,秦联律师就为大家讲一讲工程款结算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又称包干价合同,施工企业承担较大的风险,比如,2003年下半年的建筑材料价格大副上涨等市场价格波动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当然也有对业主不利的情况发生,例如一个固定总价合同,经结算审计原来的定价高了许多,显失公平。

 

可调价格合同。目前大量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款按实结算,建筑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调整计算,这类合同风险较小,也比较公平。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当前市场上很少采用。

 

总之,不同的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直接决定工程款的结算。施工企业应在签约时明确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以免结算时发生争议。

 

 2.预算定额

 

 预算定额是规定消耗在单位工程基本结构要素上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数量上的标准,是计算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基础。 预算定额属于计价定额。预算定额是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反映了在完成单位分项工程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限制。这种限度最终决定着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成本和造价。

 

 3.计价方法

 

现在大量的施工合同都按定额"直接费+综合费%"的形式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但是经常因为表达不明,结算时容易发生争议,工程款数额也可能会有天壤之别。有的合同把“直接费”写成了“直接工程费”,把“综合费”写成了“管理费”,结果争议就产生了。“直接费”就是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直接工程费”却包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综合费”包括了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税金和利润,而“管理费”最多指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

 

 4.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的习惯调整方法为: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应以合同工期前80%的各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础,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单项材料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指数。但是,现在常见的问题是,本来10个月可以完成的工程,因为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果做了20个月;本来工程早就可以竣工验收,因为业主拖延验收,工期被拖了6个月。在被拖延的这10个月或6个月里,材料价格下跌了,按整个工期一平均,施工企业不划算了,怎么办?根据《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施工企业可以原合同工期内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业主,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这样处理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5.黑白合同

 

根据招投标的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是"白合同",改变招投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大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就是"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黑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价款、质量、工期)不一致的,最后以"白合同"为准。比如,"白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0%直接费+24.5%综合费,"黑合同"修改为:100%直接费+6.5%综合费,结算时发包人就得按"100%直接费+24.5%综合费"付钱。施工企业在清欠中不要轻易放弃这个权利。

 

6.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权以" 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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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12-15 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