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包括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即实际出资人负责认购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却不登记实际出资人的姓名,而以他人作为股东予以登记。

 

在此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的股东为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由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在实际出资后,一旦出现争议,极易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秦联律师结合《公司法》的规定,给大家谈谈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防范:

 

1、及时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隐名股东应当在认购出资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2、妥善保管实际出资的凭证

股东可以用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隐名股东在实际出资时,应当妥善保管实际出资的凭证,如现金出资的银行流水、转账单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则妥善包括非货币财产转移交付的凭证等。

 

3、及时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股东对企业依法享有分红等权益,而实际出资人认购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投资权益。由于隐名股东并未登记为企业股东,公司在分红时,一般会直接将分红支付给显名股东。在此种情形下,隐名股东应当依据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及时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归自己所有。

 

4、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披露

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则隐名股东应当及时披露自己为实际出资人的信息,及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称,将自己作为公司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5、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应及时维权 

由于隐名股东未经工商部门登记,随时面临着名义股东将股权予以转让或质押的风险。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则实际出资人应及时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名义股东转让或质押股权的行为无效,但如果善意的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取得股权且已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则隐名股东可能会面临无法追回股权的风险。

 

6、及时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且隐名股东难以追回股权的情形下,隐名股东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如在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隐名股东应及时向名义股东追讨受让人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如果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则隐名股东也可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由于隐名股东未经工商登记,在涉及与第三人交易时,隐名股东很难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发生争议,极易面临法律风险。即便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隐名股东难以直接主张股权权利,包括行使股东表决权等,仍容易引发争议和诉讼。因此,秦联律师在此建议,尽量不要选择以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出资,更不要企图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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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12-16 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