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该找谁讨要?

2016年12月30日,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启动了2016年度的“农民工讨工资律师免费服务团”活动。秦联所自2003年以来坚持14年免费为农民工讨工资,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遇到了很多实际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拖欠集中于建筑工程领域,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往往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做事的农民工往往只认识直接管理自己的“包工头”,而不知道工程由谁发包、谁总包、谁分包,一旦发生工资被拖欠,“包工头”找不到,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互推卸责任,不理睬农民工的诉求。农民工兄弟应该找谁讨要工资?秦联律师就此专门进行梳理:


1、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他们以自己的资质承包工程并组织农民工施工建设,与农民工建立了用工关系。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给本人。


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包工头”个人挂靠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包工程,“包工头”被公司委任为项目负责人组织农民工施工,但在这种情形中,“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施工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仍由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2、“包工头”没有领取、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格

有些建筑公司、劳务公司试图通过与“包工头”个人签订分包合同,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以此阻断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达到不对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的目的。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早在2004年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公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即便是农民工工资,动辄也需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作为个人的“包工头”很难有这样的支付能力,特别为了防止“包工头”卷款跑路,严格限制“包工头”领取、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格,让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3、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款欠款范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通常只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分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并不能直接找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讨要工资。但工程款是农民工资支付的源头保障,工程款不按时支付势必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到位。


为此,国务院下发的文件规定,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律师提醒:

农民工兄弟务工及讨要工资过程中,务必弄清楚组织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以及发包工程的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记住这些公司的名称以便于讨要工资。各位公司的老总也要知法懂法,不能再把农民工的“血汗钱”以工程款的形式给“包工头”个人,否则仍然要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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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1-04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