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须注意的事你知道吗?(一)
常言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合伙创业方式,成为诸多创业者的首选。但合伙创业也是把双刃剑,在实际合伙中,“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的局面日益增多,成为恶性循环。随着合伙企业的逐渐增多,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应当防范的某些法律风险就成了重中之重。为此,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特地推出合伙企业类型的普法文章连载,以期为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指点迷津: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资格成为合伙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按各自身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有哪些?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存在范围,主要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详解见之后文章)。
三、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法律限制
普通合伙人并不是想当就能当,原因就是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就明文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最后温馨提示各出资人
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对出资人来说,首要任务就是选择合适的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本身有其特殊性,因此往往各合伙人彼此之间都是比较熟悉、信任的人。
但秦联律师提醒大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对简单,若是选择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确定上,不能单纯地依靠熟悉和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经济实力。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常会选择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要求其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对外的债务清偿完毕后,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很难向他们追偿到位。因此,在一开始选择适合的合伙人,是避免日后遭遇重大危机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