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须注意的事你知道吗?(二)

之前已经和大家初步介绍了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知识。今天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具体介绍合伙企业其中占比重很大的普通合伙企业,让想要进行合伙创业的朋友能够更加全面了解我国的合伙企业制度,以便于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方式。

 

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其中,如果是自然人做合伙人的,该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

 

二、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以现金形式出资吗?

 

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是多样的,各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鉴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价值不明,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同时,须明确一点,这些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三、合伙企业该如何签订,都包含哪些事项?

 

要设立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步骤就是签订合伙协议。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有的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全面保障;

 

有的合伙企业即使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是非常简单,事项约定不明,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份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最后温馨提示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初,应当注重事先法律风险的防控,不仅可以避免日后经营许多无谓的陷阱,也是合伙企业长久经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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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8-07-30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