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关于房屋征收的注意事项大盘点(一)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城市化建设,不少地方在不同程度上都对城市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

 

新房起,老房拆,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的同时,因为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引发的诉讼纠纷也在日益增加。

 

今天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盘点,让大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有一个更加清晰、客观的认识。

 

一、哪些情况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哪些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其中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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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8-08-27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