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关于房屋征收的注意事项大盘点(二)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征收补偿如何确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房屋征收过程会不会遇到暴力拆迁等情形?这些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针对上述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作出回应,希望大家在今后遇到房屋征收时能够正确对待。
一、房屋征收如何选择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另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补偿协议的内容及签订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的,应当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