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启示:针对不法侵害,如何正确的自救?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于海明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全民大讨论。
9月1日该案尘埃落定,昆山市公安、检察机关通报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被释放。
众所周知,认定正当防卫确实不易,昆山司法机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弘扬社会正气,让广大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本案中,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是面对不法侵害时,合法权利该如何如何救济?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群众面对不法侵害可能会选择报警,需求公权力的救济,但当自己的生命安全遭受侵害时,警察难以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身边。于是,自救就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法治社会,自救并不等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报复,自救行为也必须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即防卫必须正当。
昆山案就是正当防卫的有效适用,那么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我们应当从昆山案中得到启示:
1、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
正当防卫必须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且这种侵害行为直接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昆山案中,刘海龙先是对于海明进行殴打,而后又持刀砍伤于海明,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于海明的人身安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按照《刑法》规定,只有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才构成正当防卫。那么怎么判断是否正在进行,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考虑:
反击的时间。
侵害人已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这种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持续存在。
昆山案中,刘海龙虽然被于海明砍了7刀,但于海明是在7秒的时间内完成,并未拿着刀长时间追砍刘海龙,其反击行为是极短时间内完成。
反击的空间。
正当防卫一般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的现场。如果侵害人已远离了现场,防卫人仍穷追不舍对侵害人进行反击,则难以认定正当防卫。
昆山案中,于海明的反击行为一直围绕宝马车进行,仍在案发现场。
侵害人是否丧失侵害能力。
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而不能以报复、复仇为目的。如果防卫人通过自救,已经让侵害人是否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主动放弃侵害意图,则防卫人不能再对侵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3、反击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一般应当结合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不法侵害行为的轻重缓急、不法侵害行为侵害的权益等方面去予以认定,且防卫行为应当与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我国《刑法》就明确规定,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案中,于海明的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其采取反击行为,虽然造成了刘海龙死亡的结果,但其反击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仍属于正当防卫。
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每个人的本能,当自己的生命安全遭受他人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进行抗击和反击是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正当防卫虽然是一种有效的自救,但我们也不能把正当防卫当成私人复仇,自救也必须限定在法治的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