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执行上级“会议纪要”会有罪吗?

作为公务员,面对上级下发的会议纪要,你会怎么办?大多数体制内的朋友一定会坚定贯彻执行,哪怕心里不认可,但上级领导都已经开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作为下级遵照执行总没错吧?

 

然而,河南永城的这两位官员,却因为坚决贯彻执行了上级的会议纪要,被判滥用职权罪,追悔莫及。

 

案件经过

为协调开发商停建车库出“会议纪要”增楼层

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

 

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

 

审判结果 明知违法仍执行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夏明旭、刘予永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夏明旭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在执行职务,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请求改判无罪。

 

周口市中院认为,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夏明旭等人明知该会议纪要违法而仍按其执行,其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2017年9月21日,周口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公务员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夏明旭作为规划单位的主要领导,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明知政府“会议纪要”明显违法,在此情况下,夏明旭等人仍按照“会议纪要”对违法建筑重新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

 

因此,公务员朋友们,即便是上级开会研究印发的“会议纪要”,你还敢无论正确与否,坚定不移地执行吗?不要想着应付眼前的上级决定,违法滥用职权,因为责任的帽子总有一天会落下来。

 

一头是法律,另一头是领导意志,如果“退”,则可能违规甚至违法;如果“进”,则可能因为得罪上级而遭受或明或暗的“报复”。

 

对于部分公务员在面对上级出台的违法决定、命令时,只唯上、不唯专业、不唯法的执行方式,当然应该给予追责。

 

然而,在利用追责来倒逼公务员敢于对违法的命令、决定说不的同时,也应兼顾他们所面临的选择困境,为他们创设、提供敢于说不的环境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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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8-10-22 08:31